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红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信泰如意红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周岁。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本公司给付的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最 高不超过 2000 万 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该保单年度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 的 红利 水平 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二年或三年。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合同约定利率为上限确定。
本合同复效后, 红利领取方式为 累积生息的红利将重新开始计息。自本合 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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