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 初次发生(见 9.9)并被 医院(见 9.10)的 专科医生(见 9.11)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 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 轻症疾病分组表》(见9.12)。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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