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重大疾病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 等待期(见12.4)后, 初次发生(见12.5)并经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2.6)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12.7)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1.轻症疾病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的继承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全残(见12.8),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全残,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产品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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