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保险网,保险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是:万一网 > 险种分析 > 人保集团

人保健康附加添福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12
  • 资料大小:438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详情请看会员类别或者付款方式
    
内容页右侧
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190612100930.jpg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6.4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66.6 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6.7 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尊享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当主险合同因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之终止。

名词释义,7.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7.2 保单年度 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期间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期间。7.3 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期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7.4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7.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您为本资料打几分?评价可得2积分。积分有什么用?请看这里
用 户 名:
 您还未登录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内容:
完善左边的评价,这会帮到更多的用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50字以上优质评价可额外得10分
以下是对"人保健康附加添福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的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会员类别 | 文件上传 | 法律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嘉兴开锁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