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承保范围,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6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第四条 保险责任,4.1无息给付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 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 首次发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内经 专科医生 (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重大疾病 (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4.4.1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属保险合同的约定已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见释义)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 (不含第 第 180 天 天 ),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4.3 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疾病所属组别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见释义)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按照 4.4.1 条约定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第(不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4.3 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金申请,9.1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在申请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 有 效身份证件(见释义);(3) 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9.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9.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9.4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9.5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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