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犹豫期,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条款;(3)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基本保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于4 “4 保险责任 ” 中下述各项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以给付一次为限;若同时满足,则给付下述保险金金额较高的一项。)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并起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0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1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0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1 倍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 过 1 1 年 年。3 3 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则: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 大于等于 5 75 周岁,则:私家 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 身故 保险金= = 本合同的基本保 额×5 5。(二)私家 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私家车或租赁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0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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