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是指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自其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到其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 意外伤害(见 9.1)导致 全残(见 9.2),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见 9.3);(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5),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6)的 机动车(见 9.7)。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8);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以外的该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9)交纳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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