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是指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自其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到其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 医院(见 9.1) 初次确诊(见 9.2)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见 9.3),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 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 9.5),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①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6)。(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5)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者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9)的 机动车(见 9.10);(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见 9.11);(6)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2);(7)遗传性疾病(见 9.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9.14)。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以外的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5)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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