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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i健康多元保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4-24
  • 资料大小:1.70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qiao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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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 医院(见 10.1) 初次确诊(见 10.2)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3)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1 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可选责任 如果您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两项,所选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2 中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限给付两次,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3 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即达到重症疾病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者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即达到中症疾病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者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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