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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福鑫保产品优势销售逻辑通关51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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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故意自伤;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富德生命附加鑫如意年金保险——除外责任,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产品责任—身故、全残保险金《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疾病或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因意外(不含猝死)或180天后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18岁前:1.2倍主险实际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至40岁:Max(1.6倍主险实际已交保费,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41至60岁:Max(1.4倍主险实际已交保费,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61岁及以上:Max(1.2倍主险实际已交保费,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主险实际已交保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主/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的180日内(含第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有终了红利则进行分配。本合同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产品责任—满期生存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第 2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积累期内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备注: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 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将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产品责任—生存年金,若选择可选部分,自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将按照下述公式转化为生存年金。

领取期生存年金给付自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述公式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每年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领取期生存年金=年金转换金额×每 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10.其中,年金转换金额等于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领取期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表》(见附表一)确定。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第2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除此之外,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第2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期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保证年限(25 年)内应领未领的生存年金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产品责任—身故、全残保险金《富德生命附加鑫如意年金保险》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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