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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附加少儿多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保障篇41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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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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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责任内容,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日或全残确定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投保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投保人所患遗传性疾病(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主险合同受益人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被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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