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么是第二投保人?指对投保人身故后新投保人的人选进行预指定。Q:申请第二投保人的意义是什么?简化投保人身故时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有效避免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有价单证成为投保人遗产,从而引发的资产纠纷与财务风险。基本概念,如投保人身故,办理流程,申请时间:犹豫期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生效时间:审核通过日。申请资格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适用范围:首续期总保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指定产品(整单)。通知方式:纸质批单。
应备资料:保险合同正本,保全申请书,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若代其签字的监护人发生了变化,且非投保人时,须同时提供),第二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保全规则:办理此项业务需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至我公司亲办,由两位公司员工在场见证并签字,且至少其中一位见证人为客服人员,或具有客服职能的综合内勤。第二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人未身故时指定,投保人已身故的情况下不能指定第二投保人。第二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父母,且必须是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如果投保人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第二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则第二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父母,被保险人是否成年的判断时点为投保人身故时,而不是申请投保人变更时。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不能直接变为新投保人,需要由第二投保人亲自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申请指定、撤销指定第二投保人,其中非首次指定时,默认之前的第二投保人指定均已失效。
注意事项,以下情况视为第二投保人的指定失效,参照没有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情况执行:投保人身故后申请变更新投保人时,原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已身故(无论第二投保人是先于原投保人身故还是晚于原投保人身故)。申请投保人变更时,第二投保人不能满足投保人的条件(年收入、可保利益、反洗钱等)。申请投保人变更时,第二投保人主动放弃新投保人的优先申请权。投保人身故时,保单非有效状态。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时,保单非有效状态。此外,有第二投保人指定时,且原投保人未身故的情况下不能办理投保人变更,需要先撤销第二投保人的指定后,才可申请投保人变更。
举例说明一:张先生为其太太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0万的终身寿险保单,张先生是投保人,张太太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很明显,这是一份给孩子准备的具有大额资产传承作用的保险。但是某一天,不幸降临了,投保人张先生先于被保险人张太太死亡。张太太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将自己变更为新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变更的保全操作流程,如需进行投保人变更,涉及投保人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需要得到张先生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同意。问题来了:在和张太太结婚之前,张先生还曾有过一次婚姻,与前妻还生了两个孩子。这三个孩子就都是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此时,张先生的父母已离世)。这两个孩子并不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父亲的这位二婚太太。而张太太也自然不愿意这两个孩子也参与到保单的分配中来。按照规定,如果张太太要成为该保单的投保人,须得到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才可变更投保人。
在全体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那么这份保单怎么处理呢?1、协商无果,只能解除合同,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2、如张太太还想保单继续有效,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将部分保单现金价值补偿给前妻的两个孩子。因此,无论哪种结果,张太太都面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如果张先生在生前申请了第二投保人为张太太,那么在其身故后,保单将合法转移至张太太名下,张太太将享有该保单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保证了该保单的有效性。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