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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渠道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暂行办法宣导培训材料17页.ppt

  • 更新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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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销售行为录音录像(简称“双录”)的范围、内容,视听资料的保存主体、保存时效、质检等都做出了要求,并在文中明确。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适用客户: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适用情形: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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