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起 90 日内(含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一)被保险人身故;(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三)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四)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 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提供的轻症疾病共有40种。(详见条款)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5万人民币。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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