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需资料可按如下要求提供:如客户病历遗失,可按如下办法处理:①客户携身份证前往医院调取病历资料;机构查勘人员协助调取(此情况需医院同意)。②如时间久远,医院无档案调取,请客户在通知书上详细描述疾病发生的时间、就诊医院、是否住院、最终疾病诊断结果、治疗经过、是否手术,术后病理结果、有无复发以及目前状况等后提交核保,如果可以采取体检替代的,核保将下发体检;如无法用体检代替,核保会根据现有资料作出相应核保结论。
A:《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检是保险人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辅助手段,在询问告知主义立法例下,不会因此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司法解释明确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即被保险人即使进行了体检,仍然需对保险人的询问内容进行如实告知。
病历是用医学专业语言对疾病原因、发生、发展、诊断、治疗、转归、复查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完整的记录,是人体既往或目前健康情况的真实反映。对于不具备或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人而言,一般很难将自己的病情描述得比病历更准确、完整。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病历是为了全面完整地了解客户的健康状况,客观公正地对其健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维护保险契约的公平性,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利益,并避免后续可能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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