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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个险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细则2016版变更点汇总6页.doc

  • 更新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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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一、  取消资格证字样,将原展业证变更为执业证。

二、  第二章第三条(十一)调整如下:

业务人员对客户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对客户曲意解释宽限期、犹豫期、等待期等概念导致客户理解错误的,扣1分/次;如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误导或夸大宣传,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产品说明书内容,或隐瞒投资风险事实等,扣3分/次。

三、  第二章第三条(十三)调整如下:

新契约回访中,业务人员代替或引导他人代替客户接受回访的、或者要求客户在新契约回访中做肯定回访的,扣4分/单。

四、  第二章第三条(十六)调整如下:

为从竞赛、考核等活动中获取利益,而投保虚假保单、隐性自保件、在其他人名下挂单或虚增人力的,扣5分/单,并追回所得利益(包含《基本法》利益、考核晋升维持、激励及同业引进费用支持)。

拆单定义:同一投保人且同一被保险人在7日内在超过3个及以上业务员处购买同一险种保单,视为拆单。

假人力定义:非真实状态人力,即实际查无此人。具体表现为身份证对应人员自身并不知道自己是我司代理人,未实际出单,也未实际收到过任何相关佣金收入;或者表现为公司无人见过此人也无人联络到过此人。

五、  第二章第三条(二十)调整如下:

低继续率代理人在投保新契约保单时,如通过纸质单投保,未按公司要求经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和保费部共同核实确认,扣5分/次。

六、  第二章第四条(二)调整如下:

因业务人员原因导致客户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的,扣1分/单。

七、  第二章第四条(四)调整如下:

如以不正当手段唆使客户退保,或用续期保费投保新契约的,扣3分/单。

八、  第二章第五条一(二)调整如下:

客户提出服务需求或预约上门服务,业务人员未在3日内与客户联系,或已经承诺客户进行服务但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履行服务承诺的,或未根据公司要求对客户进行服务的,扣1分/次。

九、  第二章第五条二(十三)调整如下:

收到基本问题件、核保问题件、加费问题件等问题件未在5个工作日内回销的,扣1分/单;收到体检通知书未在20天内回销的,扣1分/单。

十、  第二章第五条二(十五)调整如下:

收到客户资料或变更信息资料的申请,未在5日内上交公司的,扣1分/单。

十一、       第二章第五条二(十六)调整如下:

若业务人员遗失客户资料的,扣1分/件;若未在两个工作日内上门为客户解释并办理保全,加扣1分/件。

十二、       第二章第六条(八)调整如下: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或阻挠他人做业务、增员的,扣5分/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扣10分/次。

十三、       第二章第六条(九)调整如下:

以保险合同以外利益如回佣等诱使客户投保的,扣5分/次。

十四、       第二章第六条(十五)调整如下:

在公司内发生争吵斗殴、公然侮辱公司或他人的,扣5分/次;情节恶劣的,扣10分次。

十五、       第二章第六条(二十)调整如下:

未按保监会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扣15分/次。

十六、       第二章第六条(二十三)调整如下:

在公司内部进行非法集资的,扣15分/次。

十七、       第二章第七条调整如下:

业务人员因以上品质违规行为,引起以下后果的,将进行重复追加扣分,同时,公司有权追究业务人员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十八、       第二章第七条(三)调整如下:

引起投诉升级的,或引起客户纠纷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加扣3分。

十九、       第二章第七条(四)调整如下:

引起诉讼的,加扣5分,如出庭做不利于我公司的证人证言或向法院提交不利于我公司的证人证言的加扣10分,并追究业务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       第二章第七条(五)调整如下:

被媒体负面报道的,加扣10分,并追究业务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一、         第二章第七条(六)调整如下:

导致监管机构处罚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加扣12分,并追究业务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二、         第二章第七条(七)调整如下:

若需全额返还保费给客户,需追回业务人员的《基本法》利益、激励及财务支援;若产生赔偿金等相关费用,需由业务人员本人承担。

二十三、         第三章第九条添加如下:

考核期:区分晋升考核期和维持考核期,每次考核时(含滚动考核),将考核期内每月扣分加总算累计扣分数。

二十四、         第三章第十条调整如下:

(一) 每自然季业务经理直辖组内有2位及以上业务人员发生品质扣分,且累计扣分达10(含)-20分,扣职务津贴200元。

(二) 每自然季业务经理直辖组内有2位及以上业务人员发生品质扣分,且累计扣分达20(含)分以上,扣职务津贴500元。

(三) 每自然半年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有3位(如营业部人力>30人,则5位)及以上业务人员发生品质扣分,且累计扣分达20(含)-30分,扣职务津贴300元。

(四) 每自然半年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有3位(如营业部人力>30人,则5位)及以上业务人员发生品质扣分,且累计扣分达30(含)分以上,扣职务津贴800元。

注:1、若主管在上个考核期(自然季或自然半年)未获得职务津贴或职务津贴不够应扣除金额,则按照实际获得职务津贴进行扣除;若扣款当月主管收入不够扣除,则可按收入最上限扣除,次月继续扣,直至扣完为止。

2、营业组、营业部的扣分合计包含已离职业务人员的品质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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