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扬子晚报发文《有人花两亿买保险,到底图什么?》,在聚焦“避税”、“避债”、“转移财产”等三大焦点时,江苏A保险公司人士介绍了一个真实案例——他们四川的分公司,有位客户是做生意的,耗资100万元给妻子和孩子投保了储蓄型保险。投保后一年,公司不幸破产倒闭,追债者要求这位老板用投保的100万抵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予以拒绝,保全了这笔财产。
或许,您认为在这个案例中,起关键作用的只是《保险法》,其实,还有《合同法》:《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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