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3、轻微脑中风;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以上理赔);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10、重症头部外伤;11、单个肢体缺失;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整叶切除;14、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15、深度昏迷72小时;16、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以上理赔);17、中度瘫痪;18、中度阿尔兹海默病;19、中度帕金森氏病;20、继发性肺动脉高压;21、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22、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3、中度溃疡性结肠炎;24、中度严重克隆症;25、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26、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28、植入大脑内分流器;29、轻度颅脑手术; 30、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轻症给付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30项轻症重疾之一,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该项轻症重疾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达到两次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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