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产品代码: ADDT同主险关系:捆绑销售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4)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180天等待期一、轻症重疾保险金:20%附加重疾基本保额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20%主险账户价值与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较大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三、与主合同关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疾病保障种类大跨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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