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政策解读
前言
2015年1月2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取代2005年7月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14号文是在“新国十条”基础上对团体保险业务进行专门指导,是对新国十条的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主要是通过放宽对团险渠道的限制,拓宽团体保险业务范围,规范相关业务程序,增强团险渠道灵活性等促进团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文件解读
2005年文件
1、关于投保条件的放宽
**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 版)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利好
降低了团险购买门槛:“3人成团”、取消75%比例限制
购买团体保险的主体更加广泛,家庭保单、小微创业企业的团体保险将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职团销售、口子业务资源掌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个销团家庭保单
费率核定、风险管控
特殊险种如《**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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