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分公司
乙方:
第一条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中乙方指符合“新人成长计划”(以下简称“新人计划”)招聘条件且报聘业务专员职级的人员。
第三条 考核及费用发放条件
乙方作为甲方的保险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依照《保险代理合同》及甲方的有效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同时还接受“新人计划”相应考核及管理要求,达到规定条件的发放相应费用:
(一)培训津贴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通过,并办理完上岗手续后,按照60元/人的标准对考试费用予以一次性补贴。
(二)训练津贴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按以下标准享受训练津贴,该津贴随每月佣金一同发放:
时间 | 考核标准 | 训练津贴 |
入司第1-6个工作月 | 4000≤个人当月承保标准保费<8000 | 1000元 |
8000≤个人当月承保标准保费<12000 | 2000元 | |
12000≤个人当月承保标准保费 | 3000元 |
(三)通算津贴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在6个工作月末按以下标准享受通算奖金,通算奖金将于第7个工作月至第12个工作月每月在达到发放条件时,按津贴总额的六分之一的平均值随佣金一同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时间 | 考核标准 | 通算津贴 |
第6个工作月末通算 | 24000≤个人六个月累计承保标准保费<48000 | 6000元减去全部已发放训练津贴后剩余的部分 |
48000≤个人六个月累计承保标准保费<72000 | 12000元减去全部已发放训练津贴后剩余的部分 | |
72000≤个人六个月累计承保标准保费 | 18000元减去全部已发放训练津贴后剩余的部分 |
(四)组织发展津贴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若在第1至第6个工作月内(包含第6个工作月结束后的晋升考核点)晋升为见习业务主任职级,则自晋升月起6个工作月内享受组织发展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考核月份 | 准直辖组有效人力 | 准直辖组标准保费 | 组织发展津贴 |
晋升后第1-6月份 | 2人 | 10000元≤准直辖组当月承保标准保费<15000元 | 500元 |
2人 | 15000元≤准直辖组当月承保标准保费<20000元 | 800元 | |
3人 | 20000元≤准直辖组当月承保标准保费 | 1500元 |
注:准直辖组指见习业务主任个人及下辖的业务专员
(五)执行规则
1.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在第7个工作月至第12个工作月享受通算津贴平均值发放的条件是当月个人FYC≥500;
2.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在前6个工作月度享受本计划所列各项津贴的同时,享受《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中除“职务津贴”以外的各项待遇,其中除佣金之外全部预留至第7个工作月至第12个工作月每月在达到发放条件时,按预留总额的六分之一的平均值随佣金一同发放,发放条件同通算津贴发放条件;
3. 签署“新人计划”人员同时参加《个人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维持和晋升考核,并享受该职级待遇;
4. 签署“新人计划”且享受组织发展津贴的见习主任若降级至业务专员职级则自降级月开始不再享受组织发展津贴,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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