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开门红保单指定生效日
实务规定宣导
实施背景
实务规定
操作要点
特别提示
实施背景
2013年全年业务发展形势相对主动,赢得了宝贵时间。
客户资金流动性很大,提前划款是留住客户的关键。
开门红在即,主要竞争对手采取指定生效日方式正在积极抢占客户资源。
实施背景
指定生效日涵义
在投保过程中,取得客户对指定生效日的书面同意,将保单的生效日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指定为特定日期。
如2013年12月18日投保,指定生效日为2014年1月1日。
优势:提前划款
实务规定
指定生效日放开产品(主险)
指定生效日放开产品(附加险)
实务规定
仅限XX(通用意外)
同时投保其他附加险产品一律作退单处理!
指定生效日系统放开时间
2013年12月15日—2013年12月30日
仅限XX投保(不支持柜面录入)
XX系统从2013年12月31日起关闭指定生效日功能
实务规定
指定生效日的指定日期
实务规定
2014年1月1日
(系统日期已固定,不允许指定为其他日期,提请注意,如果在电子投保确认书抄写错误,也会被退单)
指定生效日投保件均要求
实务规定
主险单件保费大于等于1万元,组合投保附加长期意外的,仅计算主险部分
备注:
如果单件保费低于1万元,系统“指定生效日”界面将不能勾选。
指定生效日投保客户要求
在2013年12月15日-2014年1月1日期间,跨生日投保不允许指定
1、临界点:15日生日,建议在16日以后投保再指定生效日;1月1日生日的,不允许指定生效日,建议正常投保即可。
2、示例:
(1)12月16日找到客户投保,客户生日是12月20日,指定生效日为2014年1月1日,属于生日前投保,不允许指定。
(2)12月16日找到客户投保,客户生日是12月14日,指定生效日为2014年1月1日,属于生日后投保,允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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