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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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相关法规、制度
非法集资的特征、危害、手段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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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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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
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持续高发,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部分公司和个人利用保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受害人及相关保险机构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整顿金融秩序,政府和监管部门多次出台相关规定治理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现状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特点
1、伪装、欺骗性更强
2、异地作案突出
3、犯罪组织更为严密
4、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
非法集资涉及的具体罪名
1、集资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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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相关法规、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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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相关法规、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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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并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保监会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
对保险机构的要求
1、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2、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3、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4、发现利用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或者所在地的保监局书面报告。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相关法规、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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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总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通知》(太保寿发〔2012〕525号)
无论是否给公司、客户造成损失,一经查实,
立即开除或解除代理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
司法机关。
就非法集资的内容、表现形式、危害性、相关
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公司规定及典型案例制
作宣传教育材料,并利用晨会宣导、员工培训
等形式,在年底前完成一次全员宣传。同时,
应将抵制和拒绝非法集资的内容纳入员工和各
层级销售人员的制式培训教材及制式培训课程。
2、各机构应加强对员工和营销员的宣传和法制教育
1、公司员工、营销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相关法规、制度4
职场及网点仅可开展与业务拓展、客户服
务等有关的业务经营活动,杜绝个别销售
人员利用公司职场、营业大厅或银邮网点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
并向上级领导报告。各机构可在公司职场
或营业大厅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制作抵
制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水牌,警示销售人
员或客户远离非法集资。
3、各机构应加强职场和网点管理
畅通内外部对公司员工、公司销售人员个
人参与非法集资行为、内外部人员冒用公
司名义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渠道。
4、各机构应建立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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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
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
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
实物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非法集资的特征、危害、手段
基本特征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3.以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诱骗
常见手段
1、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社会危害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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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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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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