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良性竞争生态,推动广东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纲领
——对《广东省保险行业竞争自律公约》的深度解读与落实建议
一、公约出台的时代背景与战略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广东作为全国保费规模第一大省,2023年保费收入突破6000亿元,占全国的八分之一,市场主体多、渠道类型全、业务创新活跃,但也长期存在“高费用—低利润—差服务”的恶性循环:部分公司通过返现、赠礼、超额手续费等方式抢夺业务,行业综合成本率一度攀升至99.8%,逼近亏损边缘;虚假宣传、恶意挖角、数据造假等乱象屡禁不止,既侵蚀消费者权益,也放大了金融风险。《公约》的出台,是广东监管机关与行业协会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精神的迅速响应,标志着广东保险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优先”的里程碑式变革,其意义不仅在于约束个别主体非理性行为,更在于重塑行业价值观和发展方式,为全国保险业提供“广东方案”。
二、六大章节逻辑框架的内在关联
通读全文可以发现,公约六个章节并非简单罗列禁止性条款,而是形成了一个“价值理念—操作规则—保障机制”的完整闭环:
总则确立“合规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合作”三大价值坐标,为后续条款提供价值判断标准;
二至四章围绕费用、业务、考核三大高风险领域,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红线,解决“不能做什么”的问题;
第五章转向“应该做什么”,通过产品创新、科技赋能引导差异化竞争,回答“高质量发展的路怎么走”;
第六章以自律检查、数据安全、举报监督为抓手,建立“自律—他律—互律”三位一体惩戒体系,确保公约落地。
这一逻辑框架兼顾了市场短期乱象治理与长期能力建设,既防止运动式治理“一阵风”,也为行业转型升级预留了空间。
三、费用管理:从“价格战”到“价值战”
《公约》第四条至第七条对费用问题着墨最多,直击行业最大痛点:
(一)斩断灰色利益输送链
条款将“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细化为返现、油卡、旅游、积分抵保费等十多种典型形式,并首次明确“不得支付高于官方披露分红水平的收益”,把以往游走于监管边缘的“分红贴补”模式彻底封死;同时禁止“高费用投放抢夺异地业务”,堵住通过交叉销售变相突破地域限制的口子。
(二)重构渠道手续费生态
“报行合一”是监管近年来反复重申的要求,但实践中部分公司通过“虚挂中介”套取费用。《公约》第五条直接点名“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并要求“不得垫付手续费”,从源头削弱中介机构“资金池”功能,推动手续费“透明化、实账化、后付费”。
(三)压缩违规套利空间
针对虚列会议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问题,《公约》第六条提出“不得无故拖延费用入账”,并首次将“拖赔、惜赔”与费用违规挂钩,形成“理赔—费用”跨环节联动监管,倒逼公司算清“总账”而非“渠道账”。
四、业务规范: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
(一)严禁“1元保”类流量噱头
近年来“首月0元”“1元保600万”等广告充斥网络平台,其本质是先用低价诱导投保,后续通过悄悄续费、捆绑销售收割用户。《公约》第八条将此类行为明确列入禁止清单,并要求不得使用“100%赔付”等绝对化用语,直接呼应《广告法》第九条,降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二)规范政府项目竞标
针对部分公司在惠民保、大病保险等政保业务中“低价中标、后续亏损”的恶性循环,《公约》第七条提出“不得返还保费或提供补贴获取业务”,并首次细化“不得擅自以补充协议扩大保险责任”,防止出现“政府贴钱、公司亏钱、百姓保障缩水”的三输局面。
五、考核管理:从“规模导向”到“风险导向”
《公约》第九条直击部分总公司“唯保费论英雄”的考核痛点:
禁止设置“脱离公司发展基础”的任务,避免分支机构为完成不可能指标铤而走险;
禁止“显著超过合理增长水平”的规模指标,引导公司建立与资本实力、投资能力相匹配的增速;
将“同业排名”从刚性转为参考性,弱化“争第一”的焦虑。
同时,第十条将“恶意挖角”纳入考核约束,要求不得录用未解约人员,防止销售团队“带单跳槽”引发客户信息泄露和退保黑产。
六、差异化竞争:高质量发展的广东路径
(一)产品创新:从“有什么卖什么”到“客户需要什么开发什么”
广东制造业、跨境电商、低空经济等新业态集聚,传统“一张保单保全国”的模式已难以满足需求。《公约》第十一条鼓励公司围绕产业链风险开发专属产品,如针对跨境电商的“退货运费险+海外仓财产险”组合、针对无人机企业的“第三者责任+设备损失”套餐,通过精准定价降低道德风险。
(二)科技赋能:让数据多跑路、客户少跑腿
广东拥有全国最成熟的保险科技生态,腾讯、华为、平安科技等头部企业集聚。《公约》第十二条提出运用大数据优化理赔流程,可借鉴佛山“车险理赔反欺诈联盟”经验,通过行业数据共享将渗漏率从8%降至2%;在农业保险领域推广“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模式,将承保效率提升60%。
七、自律机制:让“牙齿”真正咬合
(一)检查方式立体化
第十三条明确检查形式包括“职场访问、单证检查、客户回访、系统核对”,其中“销售末端检查”直指基层网点,避免“上面九级风、下面纹丝不动”;同时要求“不定期”开展,打破公司“提前准备、应付检查”的惯性。
(二)数据安全高压线
第十四条援引《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粤保协发〔2021〕72号),对检查组成员提出“双保密”要求:既不得泄露被检查公司数据,也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解决行业内“举报即社死”的顾虑。
(三)梯次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设置“首次自查—再次检查—监管介入”三级触发条件,既给轻微违规公司整改机会,又对屡犯者形成威慑;第十六条将“不配合检查”直接移送监管机关,援引《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可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八、落地建议:构建“五位一体”实施体系
(一)监管机关:建立“红黄灯”预警系统
广东金融监管局可依托非现场监管平台,将各公司费用率、退保率、投诉率、理赔周期等关键指标纳入监测,对触发阈值的公司自动亮“黄灯”提示、亮“红灯”开展专项检查,实现精准监管。
(二)行业协会:制定配套细则
省保协应出台《自律检查操作手册》,细化客户回访抽样比例、系统核对接口标准;同时建立“公约执行评价”体系,每年发布“广东保险业竞争健康指数”,形成市场声誉激励。
(三)保险公司:重构内部管理
总公司层面:将公约内容嵌入核保核赔、财务、人力系统,如设置手续费支付“报行合一”校验规则,超比例自动拦截;
分支机构:建立“合规利润”考核指标,权重不低于30%,与一把手绩效直接挂钩;
销售渠道:推广“双录”质检AI系统,对“1元保”等违规话术实时预警。
(四)中介机构:纳入同责管理
省保协可将公约适用范围扩展至专业中介,对协助虚列费用、套取手续费的中介实施“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与会员单位合作。
(五)消费者与社会组织:建立“吹哨人”制度
在行业协会官网设立匿名举报专栏,对提供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关键证据的个人给予实缴保费1%奖励(最高10万元),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九、结语
《广东省保险行业竞争自律公约》不是对传统竞争的简单否定,而是通过设立底线、拉高标线,推动行业从“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共赢”。其生命力不仅体现在条文本身,更取决于全行业能否将其转化为“从我做起”的自觉行动。当每一家保险公司、每一位从业人员都把合规视为生命线、把创新视为动力源、把消费者视为衣食父母,广东保险业必将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能示范”的发展新路,为金融强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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