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级别分类
第二十二条
营销员分为销售系列和管理系列。销售系列包括营销员层级;管理系列包括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层级和总监层级;共2个系列,4个层级,12个级别,各层级包含的营销员级别具体如下:
营销员层级包括:试用营销员、降级试用营销员、正式营销员;
业务主任层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
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
总监层级包括:总监、高级总监、资深总监。
第二节 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增员关系:包括直接增员关系和间接增员关系。营销员(增员人)推荐新人(被增员人)签约,该营销员和新人形成直接增员关系。如A推荐B,B推荐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增员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员关系。
第二十四条
育成关系:包括直接育成关系和间接育成关系。如业务主任A育成业务主任B,B育成业务主任C,C育成业务主任D,则A与B、B与C、C与D形成直接育成关系,A与C、A与D、B与D形成间接育成关系,其中,A与C、B与D的间接育成关系又称第二代育成关系,A与D的间接育成关系又称第二代增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增部关系:包括直接增部关系和间接增部关系。业务主任层级晋升为营业部经理级别时,原营业部经理与之形成直接增部关系。营业部经理A增部营业部经理B,B增部营业部经理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部关系,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又称第二代增部关系。
第二十六条
营销员B推荐营销员C,且都在业务主任A的组内,若B和C同时晋升业务主任,则业务主任A与B形成直接育成关系,而A与C形成间接育成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任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且都在营业部经理A的营业部内,若B和C同时晋升营业部经理级别,则A与B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部关系。
第二十八条
育成关系存在的前提是育成人和被育成人均为业务主任(含)以上级别,增部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增部人和被增部人均为营业部(含)以上级别。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若A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则取消A与B的直接育成关系及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若B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则取消A与B、B与C的直接育成关系,但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依然存在,若C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则取消B与C的直接育成关系及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
第三十条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B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C,若A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A与B的直接增部关系及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若B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A与B,B与C的直接增部关系,但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依然存在,若C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B与C的直接增部关系及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如C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后,再次被B直接育成为业务主任,则B再次享受C的育成奖,育成奖按照第二年标准计提,但A不再享受C的第二代育成利益。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当出现A的级别为业务主任,而B的级别为营业部经理以上级别时,A对B不再享有育成利益。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B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C,如C降至业务主任层级级别后,再次被B直接增部为营业部经理层级,则B再次销售C的增部奖,增部奖按照第二年标准计提,但A不再享受C的第二代增部奖。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当A的级别为营业部经理层级,而B的级别为总监层级时,A对B的直辖部依然享有增部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任推荐的新人归其所属,销售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属其主管,待该营销员晋升为业务主任层级后在归其所属,公司统一招聘的新人由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分配。
第三十四条
销售系列晋升为业务主任层级时,与其形成增员关系且仍在同一营业组的各级营销员一并归属其营业组;业务主任层级晋升为营业部经理层级时,其直辖组、在同一营业部的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一并归属其营业部。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任层级降为销售系列或解约后,降级业务主任及原营业组营销员回归原育成人直辖组,如该业务主任原育成人直辖组不存在,则回归育成人的上一级育成人直辖组依次类推,直至回归其所在营业部经理的直辖组;如降级业务主任与原育成人不在同一营业部,则该业务主任及其所辖营销员不再回归原育成人,而直接回归至其所在营业部经理的直辖组。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经理降级为业务主任层级或解约后,降级营业部经理及原营业部营销员回归原增部人直辖部,如原增部人不存在,则回归原增部人的上一级增部人直辖部,依次类推;如已无增部人或该营业部经理与原增部人不在同一营销服务部,则降级营业部经理及其所辖营销员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恶意压制其他营销员晋升,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延缓级别调整、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第三十八条
营销员管理关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节 解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营销员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委托合同》。协商解除《委托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托合同》解除。
第四十条
营销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追究营销员的相关责任:
一、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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