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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保险代理人公司营销员的签约管理2页.doc

  • 更新时间: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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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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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条

营销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对条件特别优秀者,经公司营销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含)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优良,身体健康,相貌端庄,谈吐清晰;

四、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五、通过公司组织的面试及相关培训。

第二条

各级营销员在招募新营销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就营销员的工作内容、佣金(手续费)及待遇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尊重新进人员的知情权;

二、未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备或未经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三、在招募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定《委托合同》:

一、曾有非法犯罪记录者;

二、被吊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者;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而被解除《委托合同》者;

四、处在行业协会的黑名单监管期内者;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情况者;

六、自动解约三次以上者。

第四条

营销员需提供下列有效证明及材料:

一、提交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二、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八张;

三、如实填写《XX保险代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信息登记表》;

四、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招募流程:

一、初试

业务主管负责对其直辖人员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营业部经理按招募条件对本部门的增员进行面试并签署意见,并组织初试合格人员参加复试。

二、创业说明会及复试

   (一)公司组织专人负责创业说明会及复试;

   (二)复试内容为一般情况了解及性向测试;

   (三)面试人员填写《个人业务营销员面试记录表》,复试合格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签约前培训

   (一)对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者,组织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待其通过考试后,公司下发相关培训通知;

   (二)对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者,复试通过后,公司下发相关培训通知;

   (三)公司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培训,对培训人员进行进一步审核。

     四、签定《委托合同》

   (一)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且培训合格的应聘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以备存档:

——担保书:除了推荐人及直属主管为自然担保人(司内担保)外,还须由一名司外担保人提供担保。司外担保人要求:男性需60周岁以下,女性需55周岁以下,均须具有当地正式户口、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能力。担保资料包括:担保人亲笔签名的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同一司外担保人不得同时担保两名以上营销员。若原担保人失踪、死亡或丧失担保能力时,须重新提供新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资料。当司外担保人提出终止担保申请时,营销员须自申请人提请之日起一周内变更有效司外担保。担保人资料除担保人提出终止担保并亲自领取外,他人不得代领。

——有价单证保证金收据:营销员签定《委托合同》时,须按公司规定缴纳有价单证保证金,有价单证保证金在营销员办理解约手续后无息退还。如营销员节约时,存在对公司或客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的情况,公司有权用该营销员有价单证保证金充抵。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或已通过代理人考试的相关证明。

   (二)签定《委托合同》,公司与营销员各持一份;

   (三)发放业务号及工作证、展业证。

第六条

再次签定《委托合同》:

一、条件要求

(一)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且解约时间3个月以上;

(二)解约营销员再次签约后,以前因解约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或重新计算。

二、再次签约程序

  (一)申请再次签约人员须向现推荐人所属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营业部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所属公司营销业务部;

  (三)营销业务部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再次签约人员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再次签约手续,但可以使用原业务号。

三、再次签约营销员级别确定及组织归属

  (一)原级别为试用营销员者,按试用营销员重新签约,再次签约的试用营销员不享受新人责任津贴;

  (二)原级别为正式营销员及以上级别者,可按正式营销员级别签约;

  (三)再次签约者的履约年限自其再次签约之日起算,之前的履约年限不累计计算;

  (四)符合再次签约条件的解约人员被其他营业部、组的人员推荐再次签约的,则归属现推荐人的营业部、组、,同时与现推荐人建立推荐关系,享受增员利益;

  (五)再次签约人员根据本次签约确定级别享受相关佣金(手续费)以及其他待遇。

四、以下情况的营销员不允许再次签约

  (一)因违规、违纪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委托合同》的营销员;

  (二)有三次(含)以上解约记录的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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