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营销队伍建设及业务发展,特聘任乙方为“TA”职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入司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在入司时必须持有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并通过公司组织的TA-OTC培训,同时按公司要求完善如入司手续。
第二条
乙方入司后,甲方将按《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关于TA人员报酬项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和其他各项津贴;并按基本法中对TA人员的相关考核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
第三条 乙方入司后12个月内,甲方将按以下标准给予责任奖金。
(一)责任奖金标准:
聘才月份 | TA当月达成FYC(元) | 件数 | 责任奖金(元) |
第1-6月 | (0,1000) | 每月不低于2件 | 0 |
[1000,2000) | 800 | ||
[2000,3500) | 1500 | ||
[3500,5000) | 2600 | ||
[5000,+∞) | 3500 | ||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20000(第7个月发放) | 3000 | ||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30000(第7个月发放) | 6000 | ||
第7-12月 | [1200,2000) | 每月不低于2件 | 800 |
[2000,4000) | 1200 | ||
[4000,+∞) | 2500 | ||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20000 | 3000 | ||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30000 | 5000 |
(二)责任奖金之发放:
1、责任奖金期共12个月,当月个人FYC达成当月指标,并且承保且过犹豫期2件保单,个人出勤率≥80%,即可享受当月的责任奖金。
2、责任奖金月度发放,无通算。
第四条 维持与晋升考核
(一)维持考核:责任奖金期开始后,即参加正常的业绩考核(具体标准见《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
(二)晋升考核:严格按照《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中的晋升指标进行。
第五条 特别说明
1、本方案仅适用2012年2月1号及以后办理正式入司手续的TA职级营销员(以系统上号时间
为准);
2、二次入司营销员不参与任何聘才方案;
3、件数定义以总公司最新件数定义调整发文为准。
第六条 其他
(一)上述所有奖金都是以人民币支付的税前收入,应付税金由营销员个人自付并由公司代扣;
(二)除可获得责任奖金之外,均可享有基本法中的利益;
(三)如当月出勤率在80%以下,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当月责任奖金;
(四)在本条例执行期间(责任奖金起始月起12个月内),若本执行条例与《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相抵触,以本执行条例为准;
(五)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公司;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甲方上级单位备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