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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聘才协议参考2页.doc

  • 更新时间:20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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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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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编号:         

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营销队伍建设及业务发展,特聘任乙方为“TA”职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入司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在入司时必须持有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并通过公司组织的TA-OTC培训,同时按公司要求完善如入司手续。

第二条 

乙方入司后,甲方将按《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关于TA人员报酬项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和其他各项津贴;并按基本法中对TA人员的相关考核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

第三条  乙方入司后12个月内,甲方将按以下标准给予责任奖金。

(一)责任奖金标准:

聘才月份

TA当月达成FYC(元)

件数

责任奖金(元)

第1-6月

(0,1000)

每月不低于2件

0

[1000,2000)

800

[2000,3500)

1500

[3500,5000)

2600

[5000,+∞)

3500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20000(第7个月发放)

3000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30000(第7个月发放)

6000

第7-12月

[1200,2000)

每月不低于2件

800

[2000,4000)

1200

[4000,+∞)

2500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20000

3000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30000

5000

 

(二)责任奖金之发放:

     1、责任奖金期共12个月,当月个人FYC达成当月指标,并且承保且过犹豫期2件保单,个人出勤率≥80%,即可享受当月的责任奖金。

2、责任奖金月度发放,无通算。

第四条  维持与晋升考核

(一)维持考核:责任奖金期开始后,即参加正常的业绩考核(具体标准见《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

(二)晋升考核:严格按照《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中的晋升指标进行。

第五条 特别说明

1、本方案仅适用2012年2月1号及以后办理正式入司手续的TA职级营销员(以系统上号时间

为准);

2、二次入司营销员不参与任何聘才方案;

3、件数定义以总公司最新件数定义调整发文为准。

第六条 其他

(一)上述所有奖金都是以人民币支付的税前收入,应付税金由营销员个人自付并由公司代扣;

(二)除可获得责任奖金之外,均可享有基本法中的利益;

(三)如当月出勤率在80%以下,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当月责任奖金;

(四)在本条例执行期间(责任奖金起始月起12个月内),若本执行条例与《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相抵触,以本执行条例为准;

(五)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公司;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甲方上级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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