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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健康宝A万能利益演示自动计划书.xls

  • 更新时间:2011-10-11
  • 资料大小:1.72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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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人保健康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A款)帐户演示             
被保险人:  王小姐    年龄:  31 岁    
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2.5%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数值可能会与表中不同。             
保单年度 年龄 "基本
保额" "年缴
保费" "追加
保费" "累计
保费" "持续
奖金" "初始
费用" "保单
管理费" "风险
保险费" 帐户价值   "部分
领取"
          高 中 低 
1 31 100000 6000 0 6000 0 2550 0 250 3407 3356 3287 0
2 32 100000 6000 0 12000 0 1300 0 253 8341 8165 7933 0
3 33 100000 6000 0 18000 0 800 0 258 14095 13708 13203 0
4 34 100000 6000 0 24000 0 550 0 263 20455 19758 18857 0
5 35 100000 6000 0 30000 120 550 0 268 27319 26200 24770 0
6 36 100000 6000 0 36000 120 280 0 272 34876 33209 31103 0
7 37 100000 6000 0 42000 120 280 0 277 42882 40529 37589 0
8 38 100000 6000 0 48000 120 280 0 284 51361 48171 44231 0
9 39 100000 6000 0 54000 120 280 0 292 60341 56150 51031 0
10 40 100000 6000 0 60000 120 280 0 301 69851 64479 57991 0
11 41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10 73732 67071 59132 0
12 42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19 77837 69770 60291 0
13 43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28 82180 72582 61470 0
14 44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36 86774 75512 62671 0
15 45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46 91635 78564 63892 0
16 46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58 96776 81742 65132 0
17 47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71 102211 85050 66389 0
18 48 100000 0 0 60000 0 0 0 386 107958 88491 67663 0
19 49 100000 0 0 60000 0 0 0 406 114030 92067 68949 0
20 50 100000 0 0 60000 0 0 0 425 120447 95785 70248 0
21 51 100000 0 0 60000 0 0 0 448 127226 99648 71556 0
22 52 100000 0 0 60000 0 0 0 473 134387 103659 72872 0
23 53 100000 0 0 60000 0 0 0 500 141949 107824 74194 0
24 54 100000 0 0 60000 0 0 0 534 149932 112142 75515 0
25 55 100000 0 0 60000 0 0 0 572 158356 116616 76830 0
26 56 100000 0 0 60000 0 0 0 619 167238 121244 78132 0
27 57 100000 0 0 60000 0 0 0 676 176597 126025 79409 0
28 58 100000 0 0 60000 0 0 0 742 186451 130954 80653 0
29 59 100000 0 0 60000 0 0 0 818 196820 136029 81851 0
30 60 100000 0 0 60000 0 0 0 908 207720 141241 82989 0
31 61 100000 0 0 60000 0 0 0 1014 219170 146583 84049 0
32 62 100000 0 0 60000 0 0 0 1135 231185 152044 85015 0
33 63 100000 0 0 60000 0 0 0 1282 243774 157605 85859 0
34 64 100000 0 0 60000 0 0 0 1453 256947 163244 86553 0
35 65 100000 0 0 60000 0 0 0 1655 270709 168935 87062 0
36 66 100000 0 0 60000 0 0 0 1891 285061 174646 87347 0
37 67 100000 0 0 60000 0 0 0 2166 299998 180339 87365 0
38 68 100000 0 0 60000 0 0 0 2483 315515 185971 87066 0
39 69 100000 0 0 60000 0 0 0 2845 331601 191495 86397 0
                   
                   
                   
                   
                   

 

 

 


 尊敬的 丁干王 先生:                  
                   
  您投保的保险计划:                  
  被保险人:   王小姐   女性   31周岁        
  产品名称:   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A款)              
     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基本保额:   100000元              
  年交保费:   6000元              
  交费期限:   10年              
                   
  产品特色:                 
   专家理财 财富增值       持续奖励 更多满意         
   健康管理 贴心服务       保底收益 增值免税         
   护理保障 呵护健康       交费灵活 账户透明         
   身故关怀 出行保障       日常所需 支取方便         
                   
  特别提示: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可能存在变化。                   
  投保人如果停止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之后60天后,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将予冻结,不计算利息。                   

 

 

 

 

       业 务 员:   万万能   业务工号:   3201001868   
       联系电话:   13962142697         
       公司地址:   浙江嘉兴中山西路         
       咨询电话:   1111111         
  注1:保单利益演示的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为6%、4.5%和最低保证利率,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注2:个人账户价值中已经包含持续奖金。
  注3:若被保险人因水路交通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按“保单年度末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一栏所列明金额给付,不对其他事项进行给付。
  注4:若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按“保单年度末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一栏所列明金额给付,不对其他事项进行给付。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一)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和B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六)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一)、(二)两条所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A类至C类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承担额外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
  (五)若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相关费用
  (一)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人投保时承诺的定期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追加保险费:投保人自由决定的不定期不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二)期交保险费变更:投保人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变更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增加期交保险费,则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一保单年度,此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二及以后各保单年度,并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投保人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扣除。
  (四)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五)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扣除标准参见本产品条款附表《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
  (六)保单管理费:目前本公司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本公司保留收取此项费用的权利,行使时本公司会书面通知投保人。
  (七)部分领取费用:每个保单年度的前三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四次部分领取开始,本公司将按每次20 元的标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费用。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部分领取费用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八)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解除合同
  (一)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交纳的保险费减去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二)每月在结算日按照已确定的结算利率和上个月保险单实际经过的天数结算上个月的利息,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等额增加。
  (三)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四)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元,且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也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五)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六)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最低保证利率
  本公司为本合同设立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该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公司介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系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是由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及国内其他知名企业发起设立的现代股份制保险企业。公司充分依托中国人保(PICC)的品牌和资源优势,科学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广泛整合外部社会资源,致力于成为中国专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引领者,把人保健康建设成为理念先进、制度科学、技术领先、影响广泛的大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主要投资策略说明
  公司万能险账户的投资策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资产负债相匹配原则,坚守价值投资理念,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有机结合,通过合理安排投资组合,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目前主要的投资工具包括:
  (一)股票(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网下申购资格和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资格);
  (二)基金;
  (三)国债(包括现券、回购)、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经保监会允许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银行存款(包括大额协议定期存款);
  (五)银行间拆借、交易所拆借和外汇拆借;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运用渠道。
  本产品说明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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