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盈(A款)终身寿险:稳健传承,守护未来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人们对于财富管理和风险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一份合适的保险产品,不仅能够在风险来临时提供坚实的保障,还能在长期的财富积累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华盈(A款)终身寿险就是这样一款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
一、产品简介
(一)产品责任
中华盈(A款)终身寿险是一款专为高净值客户和普通客户设计的终身寿险产品。它不仅提供了基本的身故保障,还通过现金价值的稳定增长和丰富的现金价值权益,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和潜在收益性。这款产品的设计旨在满足客户在财富传承、资产配置和风险保障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未满18周岁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18周岁至交费期满前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交费期满后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三)返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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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 + 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 1。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规则
(一)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男性:
出生满30天(含)-68周岁(含):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69周岁(含)-70周岁(含):一次交清、3年、5年
71周岁:一次交清、3年
72周岁(含)-75周岁(含):一次交清
女性:
出生满30天(含)-71周岁(含):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72周岁(含)-74周岁(含):一次交清、3年、5年
75周岁:一次交清、3年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终身
(三)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四)起投金额
最低保费:10,000元,以1,000元递增
(五)亮点解析
第二投保人写入合同:
第二投保人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前指定的、在原投保人身故后作为保险合同新投保人的人。第二投保人需要投保人事先指定。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保险公司指定第二投保人。如原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办理方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指定保险合同的第二投保人,保险公司将出具相关批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且须经过投保人的配偶、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指定第二投保人时,应当确保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否则指定无效。
现金价值稳定增长:
前期现金价值增长率出色,为客户提供稳健保障。
73周岁及年龄更低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清,现金价值第4个保单周年末超过已交保险费。
66周岁及年龄更低投保人选择3年交,现金价值第5个保单周年末超过已交保险费。
64周岁及年龄更低投保人选择5年交,现金价值第6个保单周年末超过已交保险费。
67周岁及年龄更低投保人选择10年交,现金价值第10个保单周年末超过已交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丰富:
保单贷款: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满后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投保人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交保险费的20%。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保险公司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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