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附加豁免保险费 2024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如果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和主险合同生效日相同。如果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批单所载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若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见9.1)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本附加险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主险合同剩余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3)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2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2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2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24)的机动车(见9.25);战争(见 9.26)、军事冲突(见9.27)、暴乱(见9.28)或武装叛乱;(6)(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惠艾滋病(见9.29),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见9.3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3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外)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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