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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盛世鸿福年金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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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前海盛世鸿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拘康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前海盛世鸿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晚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中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的意支忖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般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人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О周岁至邸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1.犹意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6保隆期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及15年两种,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我们提供的保障21荟本保险徊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脸赏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冉傈险会(1)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10年,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险期满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X给付“生存保险金”-(2)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5年,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0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险期满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给付生存保险金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生存保险金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和本主险合同的交典年(见10.5)的较小者”的柔积-南生架睡会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怒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故你险会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全价值(见10.6)-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和本主险合同的交费年期数的较小者”的柔积-2a贲任免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章品(见107>:(5)被保险人氖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丰(见10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c7)核煤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维承人-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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