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爱满分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条合同构成附加爱满分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爱满分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主险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外的其他情形终止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在犹豫期内的,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第三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七媒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誉:⒉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闻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绿炸、核幅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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