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20年、25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7。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二、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9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满期给付比例×(己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本附加合同的满期给付比例为110%或125%,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满期给付比例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4的机动车15;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及其他条目中以加粗字体醒目显示的内容。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第九条宽限期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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