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弘福多多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弘福多多终身寿险合同”。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三、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应交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和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时的度有效保额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的1.035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金残保险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金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见10.6),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