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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福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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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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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9.2)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础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5),(二)轻症疾病(见9.6),(三)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见 9.7)并经医院(见 9.8)专科医生(见9.9)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 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之日起现金价值(见9.10)降为零。(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疾病(15种)(见9.11),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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