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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附加擎天保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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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年交纳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1,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 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1.4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附 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80 天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1.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 的给付比例。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年交纳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 案例 1,假设投保人与我们约定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费频次为年交,年交保费为 5,000 元

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5,000×10=50,000 元; 案例 2,假设投保人与我们约定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20 年,交费频次为月交,月交保费为 1,000 元,即年交纳保险费=1,000 元×12 个月=12,000 元,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000×20=240,000 元。 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 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海保人寿[2021]两全保险 01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海保人寿附加擎天保两全保险条款 第2页[共 6 页]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7 周岁3及以下 100% 18 周岁及以上 16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照主险合同约定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 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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