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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出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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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且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我们仍未收到您应支付的保险 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 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可为 30 年、40 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80 周岁 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时,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在投保本合同时,同时也投保了《光大永明附加出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若交费方式为年交,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光大永明附加出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按 其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首期保险费。 2.若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光大永明附加出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按 其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首期保险费×12。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

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二、 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 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见释义 5); 二、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 2 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五、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含当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和已交保险费期数的乘积。 其中: 若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 1,已交保险费期数为已交费的保险单年度数; 若交费方式为月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 1/12,已交保险费期数为已交费的保险单月度数。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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