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支出部分也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4.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如下: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80%;若被保险人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80%。
若被保险人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骨折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10.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11.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
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将于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退还现金价值。永宁康顺(2018版),永宁康顺(2018版),老年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一和计划二适用50-79 周岁的被保险人计划三适用50-60 周岁的被保险人,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计入被保险人累计意外险保额,仅支持单独销售,不可搭配其他附加险。
备注:15张阿姨退休在家,爱好运动,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光大永明永宁康顺(2018版)老年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年交保费464元,保单生效一周后张阿姨不幸摔伤,经诊断张阿姨为开放性踝骨骨折,后期鉴定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标准。治疗过程中,张阿姨住院20天,共花费10000元整,社保内用药8000元,社保报销5000元。事后张阿姨到我公司进行理赔,我公司赔付如下:意外骨折保险金:10000*30%=3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8000-5000-100)*100%=2900(元),累计赔付:3000+2900=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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