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 周岁。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定;情况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其中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并按单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 天内为犹豫期。一、 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二、 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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