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特别红利。一、年度红利,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年度红利分配情况。二、特别红利,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分配。上述特别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性别及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红利是不保证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第九条 保单红利的领取,一、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度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年度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3、抵交保费:年度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年度红利领取方式一经选定,将一直采用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领取方式为止。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年度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的年度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二、特别红利将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第十条 保险费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所附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所附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特定情形,所附主合同保险费豁免的,自所附主合同保险费豁免之日起,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一并豁免,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