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4 或因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有关长期护理状态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且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 同时 本 合同 终止。我们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的责任。2. 如果被保险人因等待期内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每年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首次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与长期护理关怀保险金一同给付,首次给付日后的 每年对应日 5 为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在每年的该日给付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 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6 、身故 或者 本 项责任 达到最高给付上 限 (以较早者为准)。长期护理分期生活辅助保险金 最高给付上限为16 次。
第八条 长期护理状态的鉴定频率,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复核的权利。 我们有权于首次给付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 每 2 年 年 定期对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长期 护理 分期 生活辅助保险金) 达到最高给付上限(以较早者为准) ,您和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或者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长期护理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 长期护理状态的争议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对我们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认可的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7 或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因鉴定导致的费用,如果鉴定结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如果鉴定结果不符合本 合同 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且相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承担。
第十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 醉酒 8 或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9 ,未遵医嘱使用 处方药物 10 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13 的 机动车 14 ;第十二条 续保,您可在 本 合同 期满日 24 的前 60 日内书面提出续保申请,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续保本合同的决定。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0 年。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执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续保本合同,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续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0 年。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本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终止。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续保本 合同 的决定,我们将在本 合同 期满日前通知您,本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终止。若您未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前 60 日内书面提出续保申请,我们视您自动放弃续保权,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保险事故 25 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续保条件或者解除该续保合同。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该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续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 60 日为续保宽限期。在续保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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