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本公司有权对理赔进行核查,您和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果受益人向本公司提起虚假的保险金申请,本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应保险金,并对其它虚假理赔的申请且尚未支付的款项拒绝支付,并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1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交费期限分为趸交、三年交、五年交三种。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本合同 2.3 条中所指的保险责任。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本合同 2.3 条中所指的保险责任。
减额交清 犹豫期满后,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申请对本合同进行减额交清。即如果投保人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其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投保人不需要按减额交清前约定数额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6.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您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本公司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息。当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7.2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本公司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月 1 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合同效力恢复当日零时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合同效力恢复当日零时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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