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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护身符两全保险少儿版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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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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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 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2)、保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4)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见释义 5)。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五条 保险期间德华安顾护身符两全保险(少儿版)条款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释义 8)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到达年龄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0-40(含)周岁(见释义 9 已交保险费的 160%41 60(含)周岁 已交保险费的 140%61 周岁及以上 已交保险费的 120%。上表中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终止。四、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释义 10)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见释义 11)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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