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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优选护身福倍关爱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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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17
  • 资料大小:235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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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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