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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3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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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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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直接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即指挥、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规行为,或指使、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规行为,以及有管理责任,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制约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监督等间接责任的人员。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不得低于对同一违规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对于不同层级的间接责任人,可根据管理责任往上逐级调低处罚标准。

【责任上追】除追究违规行为发生机构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上一级机构作出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追究上一级机构、部门的管理责任。上级机构、部门有证据证明尽到管理义务者除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由轻到重给予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违规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明确经济损失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的,公司在作出处罚同时,可并处扣减薪酬。扣减薪酬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具体扣减金额、适用期间等,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核定。具体处罚由公司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情况、员工在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的态度及表现等综合考虑。

【处罚运用规则】(一)受到警告至辞退处罚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度不得参加任何评优。(二)受到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升职、加薪。(三)降级(职)是指将目前职级或职务由高层级调整为低层级。原则上,对有管理职务的员工适用降职处罚,对无管理职务的员工适用降级处罚。作出降级(职)决定时,应当明确降低后的职务或职级。(四)撤职是指撤销所担任的一切管理职务。对于无管理职务的员工达到撤职处罚标准的,原则上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辞退处罚。(五)留用察看期间撤销一切职务,根据被处罚员工所从事的工作重新确定薪酬待遇,最低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留用察看期间不予纠正违规行为或又发现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辞退处罚。(六)对人员作出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的处罚决定时,应当明确薪资的调整情况。(七)作出辞退处罚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兼岗人员的适用规则】对兼有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如分管领导兼部门负责人等)处罚时,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违规事项直接相关的职务(级)确定处罚标准,但处罚决定应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薪酬调整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行。对兼有两个以上同等职务(级)的人员处罚时,处罚决定应落实到其所兼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级(职)、撤职等情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第十四条【处罚的竞合与合并】员工的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多种处罚结果的,按照所应受到最重一级处罚措施给予处罚。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受到辞退处罚的,不再加重。第十五条【共同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两人以上共同违规应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及具体情节,分别进行处罚。对于违规决策、参与决策的人员按共同违规行为处理,应按各自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进行处罚。有证据证明决策成员中有对违规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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