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 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 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 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 二十八 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 )明确诊断。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付 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 累计到 达到 5 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 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 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 疾病 给付轻症 疾病 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 第 二十九 条中症疾病 的定义 ” 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 “ 第 二十九 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 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 “ 第 二十九 条中症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付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 累计到 达到 2 次,则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 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 被保险人因 同 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 疾病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 第 三十一 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 5 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5 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 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 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第 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 )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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