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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如意锦鲤定期寿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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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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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七十、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 1. .5 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 )。 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2 2. .4 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 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合同已申请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的,我们不再接受本合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会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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