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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健康颂少儿保B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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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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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是指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自其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到其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1.3 等待期 自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10 日(含第 1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 医院(见 8.1) 初次确诊(见 8.2)非因 意外伤害(见 8.3)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续保 投保人可以选择续保功能,如果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投保人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投保人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时,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我们可能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类被保险人。若我们决定调整费率,将向投保人发出通知。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17 周岁(见 8.13)。如果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则不再接受投保人继续投保本合同的申请。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 复利(见 8.16)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对所涉及的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对所涉及的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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