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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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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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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至 60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1.2 2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 贷款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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