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后,第三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满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 5 5 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与初次及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为初次或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或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 初次 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 / 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于第 10 个 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 于 5 56 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起 初次确诊重大疾病 ,则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的给付次数 以 一次 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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